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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11-22 主题分类: 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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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市市乡科级党政正职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津纪发201213

 

中共津市市纪委

关于印发《津市市乡科级党政正职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部分驻津单位:

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津市市乡科级党政正职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津市市纪委

20121116

 

 

 

 

津市市乡科级党政正职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充分发挥纪委全会作用,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津市市纪委印发的《进一步加强科局级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题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负责,市纪委干教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题述廉对象为任现职(或全面主持本单位工作)2年(含)以上且本届内未进行过专题述廉的乡镇、街道、嘉山工业新区及市直副科级以上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党组织关系在津的驻津单位党政正职。

第四条  参加专题述廉会议的人员为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市纪委室主任,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被邀请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嘉山工业新区纪(工)委书记,部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述廉对象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中层骨干和管理服务对象代表。

第五条 专题述廉内容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执纪方面,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点报告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落实一岗双责”、实行责任分解的情况;落实上级各项政策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制订的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加强财务管理、内务管理及干部任用等制度建设情况;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执行禁止虚报工作业绩、搞不合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情况。

(二)律纪方面,即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报告收受或拒收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的情况;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落实“三不直管”规定的情况;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重要人事调整等方面民主决策的情况;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业的情况;房产购置情况;公费学习考察及出国(境)情况;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生活作风情况等。

(三)其他方面,即其它应向市纪委全会报告的情况。重点报告本单位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  专题述廉前有关部门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述廉对象。由市纪委干教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党政正职作为专题述廉对象(原则上每年两批次,每批次5),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专题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

(二)开展述廉巡查。由市纪委派出巡查组,重点对专题述廉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审计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对专题述廉对象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全面、真实、准确、客观,重点反映述廉对象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

(四)专题述廉的工作方案和专题述廉对象的述廉报告,应在其工作区域内(包括下属单位、服务对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专题述廉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题述廉对象口头述廉。述廉内容应侧重个人存在的问题。

(二)审计部门通报审计情况。重点通报专题述廉对象任期内对本单位经济监管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巡查组点评。市纪委巡查组根据调查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专题述廉对象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参会人员提问、质询。参会人员均可对专题述廉对象进行现场提问、质询,专题述廉对象应对提问和质询的问题进行说明。

(五)评议员现场测评。对述廉对象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现场测评,并当场统计、公布测评结果。参加测评人员为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市纪委室主任,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被邀请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嘉山工业新区纪(工)委书记,部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

(六)专题述廉对象表态发言。

第八条  专题述廉会议后,专题述廉对象应根据提问、质询的内容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委干教室,干教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组织专题述廉对象在下次市纪委全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专题述廉情况和测评结果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对述廉巡查中反映出来的案件线索,由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进行查处。对测评结果中满意票在95%(含)以上的述廉对象,向市委推荐。对测评结果中不满意票在20%(含)以上或满意票在50%以下的述廉对象,建议市委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将其列为次年述廉对象;再次述廉后,测评结果不满意票仍在20%(含)以上或满意票仍在50%以下的,建议市委对其降职使用。对测评结果中不满意票在50%(含)以上的述廉对象,建议市委对其免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津市市纪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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